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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齐聚云端,看“非遗传承里的知识产权”

所属栏目:非遗   |   作者:非遗文化  |    发布时间: 2024-04-26 10:08:59   |    浏览 2845 次

什么是地理标志?非遗文化创新中的著作权保护如何进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走进千年陶都重庆荣昌,在云端与网友们共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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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的徐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依据《第四次全国地理标志数量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8月8日,全国的地理标志数量达8421个。像荣昌陶器、“景德镇”陶瓷、库尔勒香梨、阳澄湖大闸蟹等都属于地理标志。

徐法官称,地理标志一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可以将其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简单来说,就地理标志而言,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经过申请后均可以使用。但产地范围外的主体擅自使用权利人所享有的地理标志,而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

徐法官还告诉网友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公共文化的保护。其注重的是研究、传承和传播,因此对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

著作权保护则是对私权的保护,它的内在逻辑是赋予创作者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换取社会精神文化层面创新资源的增加。

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既包含着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也包含着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制作技艺,比如荣昌陶的制作技法就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除此之外,博物馆所展出的历代荣昌陶艺作品已经公有领域,也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他人可制造相同造型、线条、色彩的陶器,不会构成侵权。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人们使用非遗技法创造出来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非遗作品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非遗传承人在非遗实践中通过自己独特的智力付出为非遗注入自身审美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则可给予著作权保护。他人非经允许不得擅自制作相同或相似的作品。

除了对法律知识的科普,徐真法官还带领网友们深入荣昌陶的制作工坊,体验荣昌陶拉坯、粘接和雕花装饰等环节,并走进“首批重庆市非遗特色小镇”——安陶小镇,对话90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了解他们与荣昌陶结缘的故事。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接下来,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战略部署,持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