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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   作者: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2-09-21 21:15:14   |    浏览 335 次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活态载体,能否选拔出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直接关系到这类中华文明活遗产能否得到传承的问题分析和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的五大标准,指出被认定人所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祖先所创造的、必须亲自参与活态传承、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必须自觉传授给后人,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有资格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

      01被认定人所传必须是祖先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重点不在传承人姓甚名谁,而是看他所传的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呢?我们提出这样几条标准:

      (一)从传承时限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时限不足百年者,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从传承形态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技必须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至于那些在历史上产生,但因种种缘故,并未能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者,是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三)从原生程度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以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至今。那些在传承过程中,已经被改编改造了的传统文化事项,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四)从传承品质看,被认定人所传文化事项必须具有重要价值。有人认为,所谓“非物质遗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文化”。其实,这种认识不够准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从这个角度来说,它肯定是“传统文化”;但并不等于说所有的“传统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价值衡量之后的“传统文化”。——在传统文化中,凡是具有重要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和借鉴价值的,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凡不具有上述价值,或是上述价值不是那么突出的,便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具有重要价值者,是不能评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五)从传承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能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属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存在于表演艺术、工艺技术、节日仪式三大领域,除此之外,都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02被认定人必须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必须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它的所指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只有真正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上的,懂传统技艺,具有实操经验的优秀匠人或艺人,才有资格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二是指尽管已经不再亲自动手,但仍能深入一线,凭借自己长年积累起来的经验,去指导业内后人的那些杰出的、深受同行和晚辈尊敬的老艺人或老匠人,才有资格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相反,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实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组织者、协调者、研究者以及热情参与者,尽管他们确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付出过艰辛努力,但由于并未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手艺的活态传承,并不能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艺,故不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从国外经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年龄,通常被限定在50岁左右。在我们看来,在这个年龄段的传承人,尽管由于年龄、体力、手劲、眼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他们在手艺上开始走“下坡路”,但这一年龄段的传承人所传“绝活”是最多的,所懂技艺是最多的,所知相关传统也是最多的;因此,作为师傅,以传承人的身份带徒授业,这一年龄段显然是最好的。与亲自传承相比,我们更看重的是他们能将自己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相关知识、技能与经验分享给他们的继承者。

      相反,50岁以下或是更年轻的传承人,他们所传技艺在纯正度上往往会存在许多问题。如他们所唱民歌多半会夹杂有某些美声唱法的影子,他们所剪剪纸多半会融有西方绘画的影子,他们所雕作品多半会带有西方雕塑艺术的影子。也就是说,最纯正的民间唱法、民间剪法或是民间做法,在他们身上并没有被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这种承载有太多“转基因”成分的“传承人”,一旦进入传承人队伍,很容易导致所传项目迅速异化。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在田野调查中,我们也确实发现过一定数量的保持了中国传统的后继人才。他们代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未来,需重点关注。

      03被认定人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中,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便是“本真性保护原则”或“原真性保护原则”。该原则来源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中的“真实性保护原则”。在文物保护者看来,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步,就是首先应该对文物本身的真实性做出明确的判断——这个文物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是真的,我们当然没有必要对其实施科学保护。

      马未都先生曾给我们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天,一个小伙子拿了个陶罐子请马未都鉴定,他想知道这个陶罐子到底是东周的还是西周的。马未都掂了掂,告诉小伙子:“这是上周的。摸着还烫手呢,怎么可能是文物呢?”

     不仅是文物界,只要与文化遗产相关,我们在认定时,首先画出的第一个问号,就是它到底是不是真东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我们同样应该遵循真实性原则,用它来判断我们所传项目的真伪。当然,这只是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为确保所传项目的真实,我们还应在传承过程中,避免任何形式的改动。

      实践告诉我们:只要不改,便有价值——“钻木取火”不改,我们便可知道早在10000多年前人类是如何获取火种的。“客家山歌”不改,我们便可知道1000多年前中原人山歌的唱法。如果我们将钻木取火改成了打火机,把客家山歌改造成了西洋唱法,我们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什么历史认识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与祖先沟通的重要窗口。如果这里失守,我们将会失去一个与祖先沟通的渠道,祖先的智慧就会因我们的改动而彻底消失,我们失去的不是在某些人看来土里土气的民歌、舞蹈或是土得掉渣的传统工艺技术,而是一笔所剩不多的、独特而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失去它的直接后果,便是新时代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会因上述文化战略资源的不足而裹足不前。这就需要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及早建立起“文物”保护意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所剩不多的、包涵有众多祖先智慧与经验的“活化石”保护起来。

      从表面看,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但在本质上,两者却是完全一致的——它们都是历史的一部分,它们的最大价值都是历史认识价值。也就是说,我们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不是“秦砖汉瓦”,但它是秦砖汉瓦的烧制技术;尽管不是“故宫长城”,但它是故宫长城的建筑技术。作为一国文明的活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无,往往比物质文化遗产来得更加重要,因为它直接关涉到一国文明能否延续、一国文明是否断流的大问题。为确保中华文明永不断流,传承人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将祖先所传遗产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二是将祖先所传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

      说到“原汁原味”,很多人会心生误解。认为原汁原味是否太难。其实,我们坚守的“原汁原味”说起来不难,做起来也不难——昨天怎么做,今天还怎么做;师傅怎么做,徒弟还怎么做。难道这会很难吗?当然,我们所说的“原汁原味”,并非像某些人理解的那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点儿都不能变,而是说最能代表该遗产的决定性基因,一点儿都不能变。这些决定性基因包括该遗产的传统表现内容、传统表现形式以及所用的传统材料,这些因素最好一点儿都不要变。至于那些不影响原有基因的小的随性改变,我们没有必要管得太多。“一遍拆洗一遍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普遍规律;管得太多,反倒会影响民间文化活态传承的随意性。

      04被认定人必须愿意将自己的所学传授给后人

      除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高超技能外,在传承人的认定中,人们还非常看重传承人是否愿意将自己所掌握的全部知识与技能,毫不保留地传授给后人。否则,即便才高八斗,也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我们对传承人的考核,大致分为两个部分进行:一是看他是否已经将前人的技艺或技能原汁原味地继承了下来;二是看他是否愿意将前人的技艺或技能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前者强调的是传承人是否得到了“真传”,后者强调的是他的徒弟们能否在他那里得到“真传”。作为中华文明的“二传手”,传承人肩上的这两副担子一副都不能少。一般情况看,传承人在评定之时,我们已经对他是否已经得到“真传”进行了初步的评估,故在这个层面上不会有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考察传承人的传承能力时,需要重点考察的是后者——他是否愿意将前人的技艺或技能原汁原味地传承给他的后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由于传承项目类型的不同,传承方式与路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譬如,具有相当技术含量、可以养家糊口的非遗项目,多半是通过血缘传承(家族传承)的方式加以传承的,其缘由无外乎是“肥水不流外人田”。那些技术含量不高,基本上凭体力吃饭的非遗项目,多半是通过业缘传承的方式加以传承的,其传承动力无外乎是凭体力养家糊口。而那些作为公共文化存在的非遗项目——如侗族大歌、苗族舞蹈等,多半是通过地缘传承的方式加以传承的,其传承动力无非是通过自娱自乐的方式宣泄情感,愉悦身心,教化世风,交流情感。事实上,传承人在传承方式、传承对象的选择上,都会因传承项目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考察传承人的传承能力时,也应将上述因素考虑进去。

      05 被认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二传手”,这个民族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仪式,特别是其中的核心技艺,能否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传承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传承人的选拔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来不得半点儿马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是出类拔萃的: 

      (一)代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类型学角度来说,会分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和传统节日仪式三个大类;从地理学角度来说,也会因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甘肃的皮影与乐亭的皮影、福建的皮影与广东的皮影,都会因环境的不同,在用料、刀法、造型、工艺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我们遴选的传承人,没有一个能包打天下,敢说自己是某类遗产的集大成者。他们至多只能成为某一门派,或是某一地域流派的代表。于是乎,能否代表这一门派或是这一地域流派的艺术特色、文化特色、工艺特色,便成了我们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标准。

      (二)权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具有权威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权威性的形成包括以下因素: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威性,有时是由传承人正宗的传承谱系决定的。譬如,对于某些家族传承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说,其核心技术通常掌握在嫡长子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时,嫡长子显然具有明显的优先申报权,这是由家族传承这种特殊的传承方式决定的;对于某些业缘传承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说,其核心技艺通常掌握在大徒弟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申报时,大徒弟显然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先申报权,这是由业缘传承这种特殊的传承方式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权威性,通常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决定的。找到了规律,我们就会事半功倍,就会不犯或是少犯错误,并将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钩沉出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威性,有时是由传承人高超的传承技艺决定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考察一个传承人是否具有权威性,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看他做得如何,是否掌握着这个行业的“独门绝技”。在行业内部,并不是所有匠人都能掌握“独门绝技”的。只要我们找到了“独门绝技”的所有者,自然也就找到了我们要找的传承人。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威性,有时还要看他的技艺保有量。譬如,某国家级布袋戏项目传承单位只能演出20余个折子戏,而当地并未进入遗产名录的草台班子竟然能演出200-300个折子戏,谁更权威当一目了然。

      (三)影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通常都会是个系统的认定,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但综合到一起,便是该传承人是否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是不是某行业或某领域的标志性人物。因此,是否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很强的号召力,也应该成为我们衡量、选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尺度。认定机构也会根据传承人影响维度的大小,将其评为县级、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总之,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不但能将祖先所传技艺原汁原味继承下来,同时也愿意将祖先技艺原汁原味传承下去,且在这个过程中取得过公认成就,具有一定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某些自然人和社会群体。